竹人发〔2022〕5号
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8日,县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县城管执法局受县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十堰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十堰市《户外广告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
会议认为,十堰市《户外广告条例》自2019年3月1日实施以来,我县迅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学习宣传,重点向广告从业人员、广告运营商和门店业主送法上门,结合全国文明县域创建活动,进一步加大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管执法力度,深入开展户外广告和招牌清理整治行动,及时拆除了一批有碍城市形象的过时广告、废旧招牌,规划增设了一批户外广告便民发布栏,野广告、小广告、“牛皮癣”、乱贴乱写现象得到有效遏止,县城主城区市容市貌、文明形象得以进一步提升。但结合该条例的总体要求和目前现状来看,还存在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专项规划编制不及时,执法管理缺少有力支撑;公共广告资源紧缺,公益活动和社会需求难以保障;广告招牌形杂品低缺乏特色,未与楼宇街道、城市形象、地方文化形成有机结合;广告制作专业人才短缺,行业整体水准偏低,与时代发展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为此,特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1.坚持规划先行,加强执法监管。进一步加大《条例》的宣传力度和执法监管力度,坚持“先治乱、再规范”原则,对有碍城市形象、不符合要求的户外广告坚决依法拆除,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处理”,将违法户外广告遏制在萌芽状态。建立户外广告发布“黑名单”制度,对2次以上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企业或个人将其列入黑名单,作为重点监管对象。着眼大城区建设目标和旧城改造规划,及时编制我县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专项规划,坚持控制总量、分区设置、安全有序、特色鲜明、绿色环保的原则,深度挖掘广告文化、本土地域文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度契合,确保户外广告招牌与城市环境、区域景观协调发展,实现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科学化、法治化、特色化,让户外广告和招牌真正成为城市的“美丽风景线”。
2.完善管理机制,盘活公共资源。结合全国文明县城创建,成立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工作领导小组,设定工作职责,完善议事程序,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执法部门与监管单位之间的统筹协调,正确处理广告报备、审批、监管与优化营商环境之间的关系,形成一套高位统一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体系。着力加强户外广告资源的清收管理,利用一年时间,对现有占用公共场地、公共设施设置的广告载体资源进行清理回收,产权收归国有,统一管理运营,并规划增设一批大型户外广告位,按规定对户外广告载体的使用权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出让,用于满足大型公益活动和企业广告发布需求,其所得收益归于公共财政。
3.强化智能管理,打造广告精品。对户外广告设置情况进行地毯式排查,将设置单位、位置、形式、规格、期限和审批情况等内容进行全面采集,建立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数据库和数字化管理平台,实现设置规划、审批管理、日常监管、跟踪督办等一体化管理,进一步提升户外广告设置信息化管理水平。健全完善户外广告施工、验收监理机制,在户外广告施工过程中和完工时,由广告发布单位向执法部门提供专业鉴定机构认证,签订广告发布、维护、管理责任书,确保户外广告材质、环保标准、安全保障、日常维护等符合要求。牢固树立广告精品意识,加快引进广告制作设计专业人才,培植整合一批优秀广告制作企业,着力提高我县广告设计制作水平,按照一街一景、一巷一色的专业详规,统一规范广告招牌的规格、样式、标准,实现户外广告和招牌与城市环境、地方文化、地域特色共融共生、相得益彰,使其真正成为提升城市形象的“软实力”。
以上审议意见由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办理,须在三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办理结果;县人大常委会城环工委负责跟踪督办,并提出相关督查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将适时对本审议意见的办理效果开展满意度测评。